《河南法制报》:帮朋友考试构成犯罪被罚金

发布时间:2017-03-30 1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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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王海锋通讯员周勤吴红军)因为朋友有事不能参加自学考试,就拿着朋友的身份证、准考证替朋友参加高等专科自学考试,被监考老师发现后报警。3月21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一审以代替考试罪判处袁某罚金3000元、判处张某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袁某和张某是同学,张某报名参加了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外科护理学科的考试,因故未能参加2016年4月16日的考试,袁某自愿代替张某考试。考试当天,袁某持张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在南阳市某小学考点代替张某参加考试,后被监考老师发现并报警。

    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某到南阳市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投案。

    庭审中,袁某和张某二人均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代替他人考试,被告人张某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张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袁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7年3月30日《河南法制报》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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