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躲了8年 “老赖”还钱

发布时间:2017-04-05 15:46:23


    本报讯(记者 李思阳 通讯员 范小婵 李琳)花20多万元给儿子购置房产,却拒不支付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的3万余元赔偿款。3月30日下午,西峡县人民法院刑庭的法官们在一帆风顺广场公开审理赵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摩托车借人,惹上官司

    2007年,史某乘坐由同村曹某驾驶的赵某的三轮摩托车到集市买肉。回程途中,车辆发生侧翻事故,史某身受重伤。经抢救治疗后,史某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却造成高位截瘫。

    法院对事故进行调查、审理后,判决驾车人曹某、车辆所有人赵某和乘车人史某按照4比2比4各自承担事故责任,判决要求车主赵某赔偿史某35640.8元。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5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次审理,维持原判。

    ◆收到判决书,四处躲避

    因赵某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08年7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的8年时间里,赵某四处躲避,居无定所。执行干警先后4次对赵某采取拘留措施,但他仍拒绝履行义务。面对赵某的东躲西藏,执行干警采取多种执行手段均未果。

    2017年,执行干警查明赵某在丁河镇购买了一套价值20余万元的房产,并将其原有的房屋租给他人。西峡县人民法院随即向赵某送达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请表,但赵某并未按要求如实报告。随后,史某的丈夫腊某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广场上受审,当场还钱

    庭审现场,腊某向法庭出示了赵某购置房产、隐瞒财产的证据。被告人赵某在证据面前当庭认罪,其亲属当庭将赔偿款全部履行到位,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

    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自诉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4月5日《南都晨报》第C6版: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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