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组长私吞卖地款,积极退赃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09-10-10 08:43:23


   吴某身为村民小组组长,不是想着为群众谋利益,而是将属于村组的钱款据为已有。结果不但退回赃款,还因犯法被判刑。 10月9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以吴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吴某,是新野县某办事处的村组组长。2007年2月,吴某利用担任村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将本组一处630平方米的土地以30000元价格出售给白某,吴某收了30000元后,将该款隐匿侵吞,案发后,吴某将赃款退回。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吞集体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吴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赃款已全部追回,依照法律对其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w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