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周勤 薛超庆)“徐警官,你好,我把执行款给你发微信转账,我就不到法院去了。”近日,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徐玉群接到被执行人李某的电话。随后,徐玉群就把执行款上交到财务科,并通知申请人来领执行款,该案件成功执结。
2015年10月25日,徐某驾驶小轿车行至信臣路与滨河路交叉口,与陈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李某,该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陈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各项损失10余万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人徐某和李某承担。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依法赔付,因徐某、李某没有如期返还陈某案件受理费,陈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承办人徐玉群、邢万里找到被执行人李某,经过耐心释法说理,李某给徐玉群打去电话,通过微信转账把执行款交给了徐玉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