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蛀虫改处方 套取药品处重刑

  发布时间:2009-10-13 14:39:40


本来身为白衣天使,拥有令人羡慕的职业,却心存贪念,私改处方,套取药品,结果身陷囹圄。20091012,新野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许某峰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孙某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许某峰系新野县人民医院门诊西药房会计,被告人孙某雪系该院门诊收费处收费员。2007年至20094月,被告人许某峰利用其保管县领导挂账处方的职务便利,更改处方上药品的名称或数量,在被告人孙某雪的帮助下,平衡账目,套取药品。至案发,被告人许某峰共套取药品按县医院购入价计146609.65元,转卖得款92150元;其中价值22474.27元的药品未得逞。被告人孙某雪帮助套取价值123828.6元的药品,得到许某峰给予的好处费1800元。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峰利用其担任新野县医院门诊西药房会计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产,价值14万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孙某雪利用其担任门诊收费处收费员的便利,更改处方,为许某峰的犯罪提供帮助,骗取公共财产,价值1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孙某雪帮助许某峰更改处方,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峰、孙某雪在骗取22474.27元的公共财产时,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峰未退还套取的赃款,被告人孙某雪得到的好处费已退回,在量刑时均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Z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