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母亲有权撤销财产赠与

  发布时间:2008-12-25 14:50:14


作为子女,本应好好赡养老人,让父母安度晚年。但邓州市一青年杨亮不仅不赡养年迈的母亲,还将“主意”盯在母亲的家产上。12月23日,邓州市法院审结了这起分家析产纠纷案。

原告张老太与前夫生育了三个子女,分别为儿子马飞、马兵、女儿马军。后张老太与杨达再婚,又生育女儿杨晓、儿子杨亮。1993年,张女士与杨达出资将旧房屋进行翻建,在原宅基上建起临街门面房平房三间及后院东边平房一间和西边瓦房两间共六间房屋,并以杨达名义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对该房产以后的归属,杨达在世时,夫妻二人曾做过初步分配:门面房西边一间及后院西边一间瓦房归杨亮所有门;面房东边两间及后院东边平房一间归马兵所有,并将这三间房屋交给马兵居住使用,同时将部分建房所欠外债交由马兵偿还。2004年,杨达去世。2005年,杨亮结婚,张老太又将原来计划给杨亮的房子交给杨亮居住使用,张老太居住在剩余的一间瓦房内,但宅基使用证及房产均未办理转让手续。后来,杨亮和马兵为母亲所住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看着两个儿子为一间瓦房闹矛盾,为了家庭和睦,张老太遂于2008年8月4日将马兵和杨亮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争议房产,并提出以下分家析产意见:后院瓦房东边一间归己所有;门面房东边两间及后院东边一间平房归马兵;门面房西边一间及后院瓦房西边一间归杨亮所有。

诉讼中,法院依法追加马飞、马军和杨晓为第三人,三人均表示不参加家产分割。原、被告及马飞均认可对争议房产做过初步分配,但对后院瓦房东边一间的归属意见不一。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房产系张老太和杨达二人出资所建,所有权归二人,且至今未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本案争议的房产属于父母将自己所有的房产等财产无偿分给子女,即赠与。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或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争议的房产中后院瓦房东边一间归原告张老太所有;争议的房产中门面房东边两间及后院东边一间平房归被告马兵所有;争议的房产中门面房西边一间及后院瓦房西边一间归杨亮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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