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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思阳 通讯员 丁清凌 王建业)4月4日,卧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江毅轩等工作人员,来到方城县人民医院住院部骨科病房,将一笔执行款送到苑某手中。
2014年8月21日下午,苑某到南阳市某农资物流配送中心为杨某安装自来水管。杨某提供材料,双方约定劳动报酬为150元。干活期间,苑某摔伤在地,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苑某属九级伤残。
因赔偿事宜,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苑某遂将杨某诉至法院。2016年2月28日,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某赔偿苑某经济损失72401.23元。杨某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6月2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杨某迟迟不履行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经调查,杨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本人在郑州打工,因苑某急需执行款来维持生活,2017年4月4日上午,案件承办法官王建业再次拨通了杨某的电话,告知其如果再不履行义务,法院干警将立即出发到郑州找他。慑于法律的威严,杨某主动和申请执行人联系,达成和解,并筹款45000元,通过其南阳的朋友送到卧龙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