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09-10-14 08:58:32


编辑老师:

我同学周晓和丈夫于今年春天协议离婚,两人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都做了恰当的安排。几个月后,周晓从朋友那里得知,前夫之所以和她离婚,原因是他在离婚前早已和一女子同居一年之久,两人并在外买了房子。周晓知道后非常气愤,精神受到了很大的打击。

请问,协议离婚后,周晓还能向前夫要求损害赔偿吗?有相关法律依据吗?

网友:女士

 

 

女士:

根据你讲的情况,你的朋友周晓完全可以向她前夫要求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综上,你朋友的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周晓作为无过错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后仍有权要求对方损害赔偿。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周晓在协议离婚后要求损害赔偿,需要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过期法律将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N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