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要不到欠款,便谎称买家,拉走他人的机器用来抵债。这样的讨债方式能否奏效呢?
身边的事儿
刘某在南阳市某服装城做服装加工生意。2015年1月25日,刘某通过黄某在郑州某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了价值29.2万元的缝纫设备若干,并支付了部分款项。
2015年5月22日,刘某与黄某签订买卖协议一份,约定黄某替刘某向郑州某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刘某购买的缝纫设备余款5.8万元,刘某将其价值6.3万元的缝纫设备抵偿给黄某作为郑州某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的缝纫机尾款,抵偿多余的5000元由黄某负责为刘某购买两台工业缝纫设备,并约定刘某继续按每月1666元支付给黄某设备维修费。
2015年7月,由于经营不善,刘某的服装加工生意停业。其间,黄某一直未交付与刘某所签订买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5000元的设备,刘某也未按照该买卖协议的约定支付给黄某设备维修费。
2016年8月,黄某为了要回设备维修费等刘某所欠费用,便指使他人以购买机器为由,从刘某处拉走10台缝纫设备,价值1.55万元。为此,刘某多次找黄某要求返还这些机器设备,黄某都置之不理。随后,讨要无果的刘某将黄某诉至法院。
结果
近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的债务关系应该依法处理。被告黄某以原告刘某欠其维修费为由,私自拉走原本属于刘某的10台共价值1.55万元的缝纫设备,构成对原告财产权利的侵犯,遂判令黄某返还刘某10台共价值1.55万元的缝纫设备。(记者王海锋实习记者刘震通讯员魏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