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罡
4月13日,镇平县法院巡回法庭的法官们来到了镇平县卢医镇东风村,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巡回审理。
在庭审现场,现年83岁的原告刘老太诉称,她共有三个子女,丈夫和长女已去世,次子单身,因年迈一直随次子生活,这么多年来长子对自己不仅不管不问,反而经常遭其辱骂。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刘老太,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长子每月支付其赡养费用329元;原告若有病长子承担50%的医疗费。
据被告刘老太长子陈述,其手头有张证条是父亲在世时,自己当着舅舅的面写下的。父亲意思是不需要自己行使生养死葬父母的义务,也不给自己分得一点家产。而刘老太在庭上表示,他说丈夫生前留下活不养死不葬的遗愿,但自己将长子养大,其有义务承担赡养责任。被告认为自己并没有不尽赡养义务,以前寄过钱,这几年委托女儿也给过刘老太钱。“我们情愿赡养,不是说不赡养。我们吃啥她吃啥,我们儿子离婚留下七岁孙女,我们两口也有病,养活不起那么多人,她看病要我们承担50%医药费,我们没有钱,负担不起。”
长子是否应当承担赡养义务,成为案件争议焦点,法庭调解一度陷入僵持。法官认为,子女对父母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刘老太现年83岁,不具有劳动能力,故其要求被告承担赡养义务的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庭当庭判决,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于每月的25日前给付母亲赡养费40元,每年的7月20日前给付小麦300斤,每年的11月20日前给付玉米100斤;原告于判决生效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被告按照医疗费票据金额的50%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