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郭亚海 李娜)在法院办公室对办案法官辱骂厮打,姜某某等四人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付出代价。镇平县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对姜某某、门某某、刘某某、吴某分别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万元。
张某某诉李某排除妨害一案,镇平县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搬出张某某的房屋。判决生效后,李某未主动搬出,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组织强制将该房屋门锁更换,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随后门某某纠集其亲属姜某某、刘某某、吴某到案件承办人办公室,在办公室大吵大闹,并辱骂法官和执行干警。其间,姜某某、刘某某将案件承办人面部和右手抓伤,后法院干警控制姜某某等四人。经法医鉴定,案件承办法官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姜某某等四人因侮辱、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情节严重。镇平县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姜某某、门某某、刘某某、吴某分别司法拘留十五日。在拘留期间,四人认识到了上述行为的严重性,主动向法院递交了悔过书,并自愿足额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