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内乡法院审结了一起八旬父母状告儿子的赡养纠纷案件,被告人刘某被判除每年应按月支付父母各125元生活费外,还应支付父母患病期间支出的医疗费及营养费共计1293.1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的父亲现年85岁,母亲陈某现年81岁,刘某兄妹共三人,刘某系长子。2002年秋至2006年10月间,被告人刘某仅给付父母100斤小麦、50斤玉米、60元现金;2006年10月至今未不仅没有给父母一把粮食,且对父母在患病期间支付的医疗费2441.2元、营养费1438元也不管不问。为此,刘某的八旬父母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应全面履行赡养义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