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区法院对该院近年来适用缓刑的罪犯改造情况进行走访调查时发现,一些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存在打架斗殴、赌博盗窃、滋事扰民等行为,有些甚至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缓刑改造效果不佳。
为此,该院建议应尽快建立缓刑被告人人格调查制度,在缓刑适用前全面掌握被告人的综合情况,提高预测被告人是否具有再犯可能性的准确性,确保缓刑适用的效果。
一是明确人格调查的内容。需调查的具体内容包括:(1)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如有无偏好、情绪倾向、精神状态、心理特征、成长经历、日常行为等;(2)被告人的社会关系,如被告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被告人与邻里、单位之间的人际关系是否处于紧张状态;(3)结合社会成员对被告人的评价,合理推测被告人能否融入社会、即时被社会接纳。
二是明确人格调查的主体。进行人格调查时,采取以社区矫正机构调查为主、法院调查为辅的方式较为合适。对尚未建立社区矫正机构的,可由基层司法所进行调查,也可以让村(居)委会辅助调查。法院作为居中裁判机构,一般情况下不应参与调查。
三是明确人格调查的方式。建议采取实地走访和开展座谈相结合的方式,深入被告人的家庭、所在社区(村组)、工作单位等地,与被告人熟知的相关人员深入进行交流,全面了解、收集反映被告人人格特点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