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老师:
今年2月份我因工受伤在家休养,前几个月单位都按照我原来的待遇发放工资。可是,现在单位提出从下个月开始,我的工资将按照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发放,直到我能上班。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曹先生
曹先生:
你所在的单位的这种做法不合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你说情况,你单位降低标准发放工资是违法,你可以与单位协商此事;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