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周勤 薛超庆)“徐警官,您好,我是李某某,我把钱(执行款)给您微信转账,(我)因有事去不了法院,麻烦您了。”近日,宛城区法院执行局干警徐玉群接到一个被执行人打来的电话,随后,微信提示有人加好友并给他转账。隔日上班,徐玉群把执行款上交到财务科,通知申请人来领执行款,案件成功执结。
2015年10月的一天,徐某某驾驶小轿车在市城区一路口与陈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李某某,该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陈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各项损失10万余元,陈某收到赔款后,返还徐某某垫支的2640元医疗费。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人徐某某和李某某承担4310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依法赔付,因徐某某、李某某没有如期返还陈某案件受理费1670元,陈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承办人徐玉群、邢万里找到被执行人李某某,要求李某某履行生效判决。经过耐心释法说理,李某某承诺随后会跟法院联系,并留下了徐玉群的手机号。后来,就有了文中开头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