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葭 通讯员 王彬 赵杰)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几起劳动者维权典型案例,通过法官点评的形式指导劳动者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案例1:未签劳动合同,不能说辞就辞
案情回放:
1997年,刘女士到我市某信用社上班。次年,该信用社与刘女士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1999年,合同到期后,刘女士的工作未受影响,一直照常工作、领工资。2011年12月,经上级部门批准,刘女士所在单位改名。可就在这时,已工作15年的刘女士接到单位通知,她被停止工作了。刘女士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作出裁决,刘女士与原工作单位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单位不服劳动仲裁决定,遂向法院起诉,经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判决: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女士的单位应为其补缴养老保险金等社会保险,并支付刘女士被停止工作至安排工作岗位期间的工资。
法官点评:
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副庭长刘洪海点评说,本案中,刘女士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刘女士一直工作至2011年底,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该单位与刘女士之间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2:生病期间,工资不能说扣就扣
案情回放:
1995年,许女士应聘到我市某公司工作。2007年,该公司改制,许女士与该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7年7月至2012年7月。2010年1月至8月,许女士因病未上班,该公司以许女士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7个月为由,与许女士解除劳动关系。许女士患病期间,该公司没有支付工资。许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医疗期的工资。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许女士患有多种疾病,公司对该情况知晓且认可,许女士作为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应享有的待遇。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支付许女士18个月的医疗期工资,共计16876元。
法官点评:
卧龙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王庆善点评说,《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了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案例3:是不是工伤,不能机械认定
案情回放:
61岁的李先生是邓州市某林业公司的清洁工。2014年7月23日5时40分,李先生骑电动车上班时,与一辆半挂车相撞,李先生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先生的儿子小李向邓州市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该林业公司认为,上班时间为8时,李先生发生事故时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人社部门审查后认为,李先生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予认定工伤,后小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李先生的工作性质、日常作息习惯和相关证人证言,应认定李先生发生事故时为“上班途中”,遂判决责令邓州市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官点评:
卧龙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刘小宁点评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首先由其所在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案例4:用人单位应按照内部规定兑现奖励
案情回放:
2011年4月至2012年11月26日,孙女士在我市某房地产公司销售部工作。2012年5月29日,该公司为提升业绩作出内部规定:销售人员卖房成功的,在原有每套房固定奖励的基础上,再按销售额的0.3%给予奖金提成。在此之后,孙女士共销售商业用房总房款1140万元,销售商品住房总房款480万元,合计应拿到奖金48600元。但当孙女士找经理签字时,却被告知不能领这么多,应该按照所卖房屋首付款的0.3%获得奖励,共计14580元。随后,孙女士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获得支持。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刘涛点评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种类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加班工资等。本案中,该房地产公司制订了专门的销售奖励,其对于销售员而言,就是其劳动付出对价的一部分,孙女士取得了销售业绩,就应该按照公司的规定兑现该部分奖金。
案例5:不缴纳养老保险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回放:
贾女士是邓州市某销售公司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提出只负责缴纳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不负责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迫于经济压力,贾女士同意了公司的要求,并出具了不要求公司缴纳养老保险的承诺书。2015年3月,贾女士合同到期,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贾女士经咨询发现,没有养老保险对今后的发展非常不利,便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原公司为其补上之前11000余元的养老保险,仲裁部门依法支持了其请求。该销售公司提起诉讼后,被法院驳回。
法官点评:
邓州市人民法院法官王冬泽点评说,本案中,贾女士与该销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该销售公司与贾女士签订的承诺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该销售公司应当为贾女士补上养老保险。
案例6:不与劳动者签合同,发放工资双倍
案情回放:
2012年6月,家住四川省的高先生经老乡介绍,到我市某轮胎公司上班,双方约定月工资3500元,但该公司与高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5月,高先生在车间打磨修补轮胎时,不慎被打磨机割伤左手。高先生出院后,双方曾多次商谈赔偿事宜,均未达成协议。同年7月13日,高先生被该公司辞退。后高先生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并承担一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8500元,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高先生的诉求。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后被法院驳回。
法官点评:
市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庭长李淑君点评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