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给付的彩礼是否能够要回

  发布时间:2009-10-19 14:44:57


编辑部:

 

我在20085月与妻子结婚,按当地风俗给其2万元彩礼,用其购买嫁妆,今年9月她提出离婚。请问我能否要回我的彩礼?

读者:王梅

 

读者王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但是如果双方结婚后并没有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按照风俗结婚举办了仪式但是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综上所述,你的彩礼不予返还。

责任编辑: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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