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长贪污挪用土地款二十五万 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发布时间:2009-10-20 08:47:44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洁身自好,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集体土地款19万余元,又将公款8万余元挪给他人用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被告人王小阳,犯贪污罪,1019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王小阳,原系新野县国土局前高庙乡、施庵镇国土资源所所长。200112月份,被告人利用其担任新野国土局前高庙国土资源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将前高庙乡城建所高某转给该国土所125000元土地开发款中的68500元侵吞据为已有。200612月份,被告人利用职务的便利,将前高庙乡河北村刘某交给其的71200元用地办证款隐匿侵吞据为已有。20073月至案发前,被告人利用担任新野县国土局施庵国土资源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以打借条的形式陆续收到施庵镇荆陂村村土地专干彭某等人转给的刘某等村民104000元的建房土地开发款,收到原国土地所会计蒋某转给的30000元建房土地开发款后,把其中的80000元上缴县国土局,将余款54000元隐匿侵吞据为已有。2008年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支取该所在新野县施庵邮政局的50000元存款时,将存款利息1211余元隐匿侵吞据为已有。2002年被告人利用任前高庙乡国土资源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伙同郭某、李某(二人另案处理)将该所公款58500元借给李某用于收购棉花。案发后,李某于2009225日,退还了所挪用的公款。

经新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款194911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又将公款58500元公款挪用给他人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挪用公款给他人用于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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