肾结石医成肾切除 法院判赔十七万五

  发布时间:2009-10-20 14:15:26


因患肾结石上医院就诊,结果被治成肾摘除。这起长达两年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日前在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终审结案。肾摘除陈某获赔175232.57元。

2006113,河南省桐柏县城关镇教师新村居民陈某因患肾结石到该县某医院接受肾盂切开取石手术治疗。术后因感染先后转入南阳市中心医院和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救治。2009914施行了左肾切除术。

事发后,刘某一直在该院住院进行治疗,截止到2007925,陈某为治疗先后支出医疗费人民币59355.46元。

20071126,陈某将南阳市某医院告上桐柏县法院,索赔25万元。

20071225,桐柏县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由于陈某医疗事故需进行鉴定,法院决定进行延期审理。经过五次开庭,桐柏县于2009331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在对原告的诊治过程中,在存在残余结石的情况下,未放置肾盂造瘘管或输尿管内支架,且术后肾周引流量增多时,未行相关检查以了解输尿管有无梗塞等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原告左肾切除的严重后果,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应负主要责任,并应赔偿由此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遂判处被告桐柏县某医院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175232.57元。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桐柏县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所查明的事实一致,认为原审判决是正确的。南阳市中级法院遂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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