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国有公司聘用的工作人员,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十六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又挪用单位资金三万元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已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被告人张林,犯挪用资金罪,10月20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张林,系新野县邮政局五星支局邮政储蓄代办员。2004年5月10日,被告人利用其担任新野邮政局五星支局代办员的职务便利,在收到张某给其的一万元存款后给张某出具了一张邮政储蓄凭条,并未存入新野县邮政储蓄所,而是用于个人经营活动。2006年3月至6月被告人、五星镇判官庄村7组组长张某与村干部商定开发出售本组路边宅基地,每间4500元,村组安排由代办员张林代收并存入其代理的邮政储蓄所。2006年3月下旬,由村组同意组织,张某等16户村民共向被告人预交宅基地款219000元。被告人以张某某等人的名义将185000元存入五星邮政储蓄所,将余款3万元借给亲戚使用,另有4000元自用。2006年4月23日至6月8日,被告人将185000元从邮政储蓄所支取后,退给张某等四人50500元,其余134500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10月16日,被告人在收到张某的18000元存款后给张某出具了一张邮政储蓄凭条,并未存入邮政储蓄所,而是用于个人经营活动。
被告人张林,身为国有公司聘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16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同时又挪用三万元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已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罚。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退赔挪用的全部资金,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