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无证驾车撞死人 保险公司追偿

发布时间:2017-05-12 10:22:36


本报讯(记者王付栓 通讯员李世顺)驾驶员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后,有权向驾驶员和车主进行追偿。近日,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判决驾驶员杨某偿还某保险公司9.6万元,车主杜某偿还某保险公司2.4万元。

2015年9月16日,杨某无证驾驶杜某摩托车,沿镇平县境内248省道行至高丘镇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重伤。经交警大队认定:杨某应承担全部责任。陈某后不治身亡,法院经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12万元。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遂向杨某追偿。

法院审理认为,杜某作为该摩托车的所有人,应当知道杨某未取得驾驶证,仍将该车交其驾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杨某应承担12万元的80%即9.6万元,杜某承担20%即2.4万元。


文章出处:5月12日《南阳晚报》第W9版:南阳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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