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思阳 通讯员 丁清凌 胡进锋)5月12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发出了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杨某殴打、跟踪、骚扰、威胁申请人贾某及其女儿……”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贾某与被申请人杨某于2004年12月在唐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书。2005年8月,二人生育女孩杨小乙。2017年4月2日,贾某与杨某因家庭事务发生争吵,继而撕扯在一起,后双方均报警,光武派出所对双方的纠纷进行了调查。2017年4月5日,被申请人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现该离婚纠纷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应当具备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在本案中,结合申请人提供的照片及接出警情况登记表,双方确有为婚姻关系及家庭事务发生过撕打。各种迹象表明,申请人有可能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作出了该法实施以来卧龙区人民法院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并向双方当庭送达了民事裁定书。
据了解,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保护令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禁止事项,继续对申请人及其家人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法院给予训诫,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人身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