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王淼 通讯员 王彬 赵杰
6.用人单位解聘员工应发放经济补偿
案情回放:2010年10月,郑女士经人介绍到镇平县某汽修公司上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五年,月工资1800元。2012年10月,汽修公司无故将郑女士辞退,且未对其进行经济补偿。2013年7月,郑女士向劳动人事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请求裁决汽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200元,并获得支持。仲裁裁决后,汽修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二审判决均支持了仲裁部门的裁决。
法官点评:镇平县法院法官赵军点评说,合同期限内,除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或违法等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汽修公司擅自与郑女士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郑女士在该公司工作两年,故公司应支付其两个月工资的二倍即7200元。
7.一年内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发放工资
案情回放:2012年6月,老家在四川的高先生经老乡介绍到南阳某轮胎公司上班,高先生在公司主要负责灌装硫化和贴胎面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3500元,但该公司与高先生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5月,高先生在车间打磨修补轮胎时,不慎被打磨机割伤左手,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高先生出院后,双方曾多次商谈赔偿事宜,均未达成协议。2013年7月13日高先生被辞退。后高先生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要求轮胎公司赔偿损失并承担一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8500元,并获得支持。轮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南阳市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庭长李淑君点评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高先生经介绍到轮胎公司上班,轮胎公司应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就应该向高先生支付二倍工资。
8.用人单位应按照内部规定兑现奖励
案情回放:家住南阳市区的孙小姐于2011年4月至2012年11月26日在某房地产公司上班,岗位是销售部销售员。2012年5月29日,房地产公司为提升业绩作出内部规定,销售人员卖房成功的,在原有每套房固定奖励的基础上,再按销售额的0.3%给予奖金提成。孙小姐在此期间,共销售商业用房总房款1140万元,销售商品住房总房款480万元,合计应该拿到奖金48600元。但当孙小姐信心满满找经理签字时,却被告知不能领取这么多,而是应该按照所卖出去房屋首付款的0.3%获取奖励,共计14580元。孙小姐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获得支持。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南阳市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刘涛点评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种类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加班工资等。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制订了专门的销售奖励,其对于销售员而言就是其劳动付出的一部分,孙小姐取得了销售业绩,就应该按照公司的规定兑现该部分奖金。
9.“不缴纳养老保险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回放:贾女士是邓州市某销售公司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只负责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不负责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迫于寻找工作的压力,贾女士同意了公司的要求,并出具了不要求公司缴纳养老保险的承诺书。2015年3月,贾女士的合同到期,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贾女士经咨询得知,没有养老保险对今后的发展非常不利,便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原公司为其补缴养老保险11000余元,仲裁部门依法支持了其请求。销售公司提起诉讼后,被一二审法院驳回。
法官点评:邓州市法院法官王冬泽点评说,贾女士与销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销售公司提交贾女士的承诺书作为抗辩理由,但该承诺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销售公司应该为贾女士依法补缴养老金。
10.未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仍担责
案情回放:李先生系某养殖公司职工,该养殖公司属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2014年3月,李先生受公司委派,协助客户到公司一基地进货。进货完毕返回途中,公司货车因避让对面车辆翻车,致李先生受伤。2016年5月16日至2016年6月3日,李先生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医院住院19天。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5)宛工伤认字第2-01号工伤认定书。南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李先生构成伤残八级。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先生左下肢损伤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李先生经协商未果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养殖公司向李先生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5万余元。
法官点评:南阳市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李陨钦点评说,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养殖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在其职工构成工伤的情况下,就应该由其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