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李世顺)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判决驾驶员杨某偿还某保险公司9.6万元,车主杜某偿还某保险公司2.4万元。
2015年9月,杨某无证驾驶杜某所有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杨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伤者陈某最终不治身亡。镇平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杨某追偿。同时,本案中杜某作为该摩托车的所有人,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杨某担责80%,杜某担责20%。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