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而拒不执行,在审理期间执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被告人王金胜,犯拒不执行判决罪,10月21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金胜,系新野县城郊乡上青羊村人。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2006)新溧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金胜支付匡某人身损害赔偿金27343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发后,王金胜于2009年6月22日与匡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支付13000元,该民事判决已执行终结。
经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影响极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但被告人在案发后又能履行法院的判决,与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