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付栓)遇事须冷静,惹出祸端自己负。新野县的刘某以他人骚扰其妻为由,用随身携带的铁穿条对被害人进行殴打。5月24日,新野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60000元。
2016年12月7日晚上,刘某来到新野县上庄乡刘某恩家,说刘某恩骚扰了他的妻子,便用随身携带的铁穿条,对刘某恩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刘某恩左下肢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右手与右下肢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面部损伤为轻微伤。2016年12月26日,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但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