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王 彬 王飞舟
去年,全市法院共审结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15421件,结案率达95.6%。昨天,南阳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市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10起典型案例,共同关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
父母没能力 法院指定监护人
2004年6月20日出生的周某,其父双目失明且身患多种疾病,母亲无业,需长年照顾丈夫,无能力照看周某。2016年2月20日,卧龙区某社区居委会指定周某的舅舅李某为其监护人,但李某以父母年迈且患有疾病为由,不同意作为周某监护人。卧龙法院经审查发现除舅舅李某外,周某叔叔为某公司法人,便在征求周某及其叔叔同意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撤销居委会的指定监护,并指定叔叔为周某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这标志着“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正式的民事立法上得到了确认。
学校未尽责 被判履行赔偿义务
付某和杨某均系镇平县某小学的学生。2015年1月27日,两人在教室内玩耍过程中,杨某将付某头部撞到教室墙壁上,造成耳朵附近受外力碰撞耳蜗受损。付某为此支付医疗费等两万余元。因该小学投保有校方责任保险,镇平县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付某各项损失24697.33元。
法官说法: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娃娃要上学 法院支持增加抚养费
今年4岁的阳阳(化名),在他4个月大的时候父母离婚。当时离婚协议约定,阳阳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但父亲仅在支付一个月的抚养费后便不再支付,加上到了上幼儿园的年龄,教育成本和生活成本明显提高,阳阳母亲便代其到卧龙区法院起诉,在要求父亲支付拖欠抚养费的同时,另请求抚养费要从500元每月提高到900元。卧龙区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支持了阳阳的诉请。
法官说法:审判实践中,部分照顾子女的一方父母认为离婚时已就孩子的抚养费进行了判决或约定,不能再增加,本案的判决就有效回应了这种错误的认识。
骑车出事故 父母代替担责任
小文和小明是镇平县某学校的学生。2016年5月份的一天,小文、小明和另一同学分别骑着电动自行车一同回家。途中,小明在超车过程中将小文所骑电动车碰倒并致伤。经诊断小文左胫骨骨折,花去医疗费1.8万余元。镇平县法院一审判决,小明在行驶过程中超车是发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文与小明并排行驶未尽注意义务,综合考虑由小明的父母承担事故的60%即1.2万元。
法官说法:国人传统的概念所认为的“冤有头债有主”在未成年人侵权纠纷中并不适用。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人认为“孩子犯错不是错”,这种观念也是错误的,虽然我国法律没有“父债子还”的规定,但却有明确的“子债父偿”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