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只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就能得到谅解。10月22日,魏涛因犯抢劫罪后能主动投案,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魏涛,1985年10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2003年4月13日下午,被告人魏涛伙同李安、魏刚、张磊(均已判刑)预谋后窜至新野县溧河铺镇中学,被告人魏涛和魏刚在该校东边一道内等候,李安、张磊进入校园,在校园西边厕所遇见该校学生姚林,李安将其叫到厕所门口,用威胁和搜身的方法,抢走姚林现金80元。
2003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魏涛同李安、魏刚、张磊、吴杰预谋后窜至溧河铺镇中学,后在返回县城的路上遇到该镇中学学生姚林,李安将姚林叫至该镇屯头村西公路南边的沟内,以不给钱就殴打相威胁,将姚林40元现金抢走。案发后,被告人魏涛于2009年6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以为,被告人魏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胁迫手段劫去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魏涛犯罪时已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以上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