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学生们健康成长,学习知识的地方。在每天紧张的学习中,课间活动能够起到放松、调节和适当休息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不安全因素,一不小心,学生们就会发生危险,造成无法挽救的伤害。
小林与小马系八年级学生。2016年3月21日中午,小林在教室外的窗户边站立时,被小马扔出窗户的铁片击伤左眼,小林随即被送往南阳市眼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左眼角巩膜穿通伤;2、左眼虹膜嵌顿;3、左眼外伤性白内障,于2016年4月21日出院,支出医疗费14208.05元。2016年11月18日,南阳医专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结论为:原告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另查明,学生所在学校在人寿财险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校(园)方责任保险,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为25.5万元,医疗费用为4.5万元,保险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身体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小林与小马在事故发生时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林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该学校疏于教育、防范,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小马将小林左眼击伤,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小马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由该学校承担70%的责任,小马承担30%的责任。因学校已为小林在人寿财险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故学校的赔偿责任应由人寿财险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小马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在校生,学生的安全是头等大事。学校在教化育人的同时,应不断强化学生的安全理念,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增强校园的安全防范能力,打造平安校园,让学生在安全的校园内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