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账贩卖毒品 “瘾君子”难逃法律制裁

  发布时间:2017-06-14 10:15:44


    6月12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例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6年10月15日下午,宋某(已判刑)通过微信联系张某,要求购买1克冰毒,并用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张某500元毒资。张某把从李某(已判刑)处购买的冰毒0.7克倒卖给宋某,于当天晚上交于宋某吸食。两日后的10月17日下午,宋某再次联系张某要求购买1克冰毒,通过微信转账后,张某再次将冰毒0.7克交付于宋某,供其吸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购买并卖于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内乡法院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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