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张普以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张普系新野县龙川娱乐会所保安。2008年11月3日下午,邱光辉、张彭、张雪永等七人酒后到新野县城龙川娱乐会所消费,由服务员王琳琳、王逗逗服务。在服务过程中,因七人中有人调戏女服务员,服务员不愿服务,引起七人不满,遂追打女服务员,并将龙川娱乐会所的部分物品砸坏。娱乐会所工作人员在制止过程中,引起厮打,被告人张普在被他人殴打过程中,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邱光辉、张彭、张雪永三人扎伤后逃跑。经鉴定,张雪永腹部的损伤为重伤;张彭腹部的损伤为重伤;邱光辉躯干部的损伤为轻伤。案发后,龙川娱乐会所赔偿被害人张雪永、张彭、邱光辉各项经济损失17万元。2008年11月6日,被告人张普到新野县公安局王庄派出所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普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两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普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普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系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辩护人郭从杰辩护认为,被告人张普系自首、系防卫过当、认罪态度较好、在事发前因上被害方有明显过错、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