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用微信贩毒 获刑十月

发布时间:2017-06-20 08:29:08


    本报讯 (记者吕文杰)6月12日,内乡法院审结了一例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6年10月15日,宋某(已判刑)通过微信联系张某,要求购买1克冰毒,并用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张某500元毒资。张某把从李某(已判刑)处购买的冰毒0.7克倒卖给宋某,于当天晚上交于宋某吸食。10月17日下午,宋某再次联系张某要求购买1克冰毒,通过微信转账后,张某再次将冰毒0.7克交付于宋某,供其吸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购买并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内乡县法院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6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7年6月20日《南阳日报》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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