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法院:巡回法庭进驾校 院长亲审代替考试案

  发布时间:2017-06-21 18:57:17



    6月21日,由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何志担任审判长,桐柏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玉新出庭支持公诉,在驾校巡回审理了这起《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桐柏县的首例代替他人考试犯罪的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罗某甲让被告人罗某乙代替其参加汽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被告人罗某乙予以答应。同年9月28日8时许,被告人罗某乙使用被告人罗某甲的身份证进入桐柏县某驾考服务中心考试大厅等待科目一考试,于当日10时许进入二楼微机考试中心,罗某乙持身份证在刷卡器前等候刷卡入场时,被现场监考考官发现身份证信息与本人信息不符,带离考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罗某甲让罗某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罗某乙代替罗某甲参加考试,其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罗某甲、罗某乙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主动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罗某乙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缴纳罚金,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遂当场依法判决:罗某甲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罗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此次在驾校开展的巡回审判通过现身说法的形式,给驾校的学员、教练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同时,桐柏县法院通过摆放酒驾、代替他人考试罪的展板、发放相关法律条文的彩页,让群众们对相关法条有了充分的了解,驾校学员们纷纷表示:“今后一定会遵纪守法,诚信考试。”

    该案主审法官何志认为:“替考”行为既破坏了社会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又违反了国家相关考试管理制度,既是一种社会不正之风,也是一种严重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过去对作弊者只是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考生作弊”和“替考”等考试作弊行为作为犯罪规定到刑法之中,形成了有效打击和震慑效果。

责任编辑: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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