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内乡法院执行干警将居住在周口扶沟县拒不支付9位申请人劳动报酬的王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当天下午,王某被带回内乡县。
拖欠劳动报酬拒不支付
申请人范某、刘某9人于2016年受雇于被执行人王某,从事于王某位于周口扶沟县、太康县、马场镇等处的猪场工程建设及周口市扶沟县崔桥镇民房建筑工作,工程结束后,被执行人王某和其妻子只给9位工人发放少部分工资及生活费。随后9位工人多次催要工资,王某总是推脱敷衍,迟迟不予发放,给9位工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困难,双方就该问题产生诉争。该案经内乡法院审理,判决被告王某应该支付原告范某、刘某等人应得的劳动报酬。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某没有按时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9日,范某、刘某等向内乡法院申请执行。内乡法院执行局法官受理此案后,多次寻找被执行人王某,均未发现其下落。
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2017年6月18日下午,刘某打听到王某回到周口市扶沟县,马上告知执行干警,执行干警立即驱车赶赴周口市扶沟县,在扶沟县法院的配合下,于19日将王某控制并带到扶沟法院。经询问王某仍旧表示无法向范某等支付劳动报酬。20日下午,王某被带回内乡法院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王某仍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将按照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