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我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典型案例,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引导公众合力维护生态环境。
核心提示
本报记者 王淼 通讯员 刘亚磊 赵娜
运输滥伐林木获刑
2015年6月6日晚,方城县独树镇村民王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201棵杨树,被方城警方调查处理。陈某甲、陈某乙在明知王某滥伐林木的情况下,仍接受王某的委托,分别驾驶货车将该批杨树运走卖掉。该案经方城县法院审理,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被告人陈某乙犯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
侵占农耕用地违法
2014年8月,付某非法占用镇平县侯集镇袁营村西南角土地建设石料厂。经鉴定,付某所建的石料厂占用土地为15.81亩集体土地。而且,由于付某长期堆放、运输石料,共造成15.81亩农用地的种植条件被严重损坏。该案经镇平县法院审理,被告人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毒死家畜担责
王某在桐柏县安棚镇建一养猪场。河南油田井下作业处下属作业八队、十一队,于2010年在距原告猪场北侧17米处“安资1井”施工时,往该井口注药,后该井释放出刺鼻气味。随即猪舍内的猪开始出现发病死亡现象。经鉴定,一些猪发病死亡的原因是个体体质差异与外界刺激(如吸入有毒有害气体等)综合因素所致。法院判决被告河南油田井下作业处承担80%责任。
无证伐自家树被罚
2016年5月,被告人彭某以3.5万元的价格在西峡县五里桥镇白鹤湾村购买一批钟某种植的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钟某通知被告人带人采伐,在随后两个月时间里,彭某分三次伐树。西峡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和彭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获环保标不能过年审
周某系一辆客车车主。2015年12月,周某向南阳某机动车检车公司申请机动车检测,检测项目均为合格。同日,周某填写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并提交了相关凭证。邓州警方发现,该车未取得环保标志,不予颁发车辆检验合格证。2016年1月,周某诉至法院,称购买车辆时并无关于尾气排放标准的规定,且车辆检测合格,应当予以颁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为其车辆办理年审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的车辆虽然经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为合格,但是车辆排放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被告拒绝为其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于法有据。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