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法在身边
本报讯 (记者来付祥 通讯员王清冉 周勤)近日,宛城区法院一审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在自己经营的饭店以90元的价格从三名陌生男子处购买盐一包(50公斤装)。并将该包盐用于饭店炒菜和清洗肉产品出售。2015年9月被南阳市盐业管理局工作人员查获未使用的盐20公斤。经检验,该批盐中碘酸钾为0,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且禁止被告人在缓刑期间从事生产、销售食品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