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民间借贷的那些事儿(下)

发布时间:2017-06-27 10:41:22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来付祥 通讯员 卢国伟

    诉讼时效为两年

    【案情回放】2010年7月,王某向商贸公司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商贸公司曾派人向王某催要过借款,但没有留下任何证据。2014年2月,商贸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王某辩称:欠款未还是事实,但商贸公司起诉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商贸公司提出其曾派人多次向王某催促还款,但没有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最终驳回了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南阳中院民三庭审判员马蕊点评说,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2年,即自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为诉讼时效期间。在这个诉讼时效期间,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比如催讨债务,那么每催讨一次,2年的期限就要重新起算。这时,如何证明自己向对方主张过权利,才是关键。证明自己催讨的证据有很多种,正式的可以通过催收函或律师信,也可以双方重新签订还款协议,或者催要时找2个以上的人作见证等。

    房屋合同不能为借贷担保

    【案情回放】2015年,张某从邹某处借款28万元,期限3个月。张某没有直接和邹某签订借款合同,而是以张某堂弟张某某和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如果不偿还,邹某可以直接占有张某某的房屋。后张某没有如期还清本息,邹某遂以张某某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为由诉诸法院。法院判决张某偿还邹某借款本金28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张某某在其房产价值范围内对该借款本息负连带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南阳中院民三庭审判员孙建章点评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有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借条签名有讲究

    【案情回放】2014年3月,马某见到谢某的朋友张某,双方协商后马某同意借款50万元给张某。之后,张某给马某出具借据一份,在借据最后署名借款人张某及自己的身份证号码,谢某也在借据张某名字下面签写了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后张某只支付部分利息后未再还款,双方打起官司。法院认为,谢某在借款人张某名字下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属于共同借款人,遂判决张某、谢某共同向马某偿还50万元本息。

    【法官说法】南阳中院民三庭审判员陈德林点评说,一张借条上的签字最多分为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和见证人。身份不同,需要承担的责任是截然不同的。无论是借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签字时都应当在借条中明确自己是哪种身份。特别是保证人和见证人,一定要在自己的姓名前写上“保证人”或“见证人”字样,否则就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另外,保证人不仅要写明自己的身份为“保证人”,还有写清楚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人”。

    高利转贷合同无效

    【案情回放】杨某急需用钱还账,在得知董某刚从银行贷款60万元后,就提出向董某借款22万元,用期半月,按日息5‰计息。董某见有利可图,就同意了。谁知借款到期后杨某一直未还,起诉到法院后,法院认为,董某的行为属法律禁止的高利转贷行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遂判决杨某返还借款22万元,而董某所期待的高息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南阳中院民三庭审判员孙小刚点评说,高利转贷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通过转贷获取利息差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通过高利转贷所得的数额超过10万元,还会触犯刑法,构成高利转贷罪。6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7年6月27日《南阳日报》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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