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赃物而相互介绍,予以销售、购买,均触犯了刑法的被告人乔相印、乔兵、王华伟、赵天亮、高旺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0月27日,分别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四个月、罚金4000元、4000元,后三被告人各判处罚金3000元。
五被告人,均系新野县王庄镇人。200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乔相印伙同一名叫“报子”(另案处理)的人以1000元,将价值3160元的黑色钱江牌摩托车卖给被告人乔兵,后被告人乔兵又以1300元将此车卖给被告人王华伟。经查,该车系湖北省枣阳市环城乡叶庄村民彭某被盗的摩托车。3月12日,被告人赵天亮在其家中,将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程河镇埠口村民刘某盗来的一辆价值3440元的奥龙牌125型红色摩托车,以1300元卖给被告人高旺,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购买。经查,该车系湖北省枣阳市北城乡虹景家园居民齐某被盗的摩托车。2008年1月13日,被告人乔相印伙同一名叫“报子”的人通过被告人乔兵将一辆价值3285元的红色鑫隆牌三轮车以1700元卖给新野县王庄镇乔湾村村民张某。
五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售、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受到惩罚。被告人乔相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