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巡回法庭进驾校院长亲审代替考试案

发布时间:2017-06-30 10:24:06


    本报讯(实习记者刘震通讯员代凤)6月21日,由桐柏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何志担任审判长,桐柏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玉新出庭支持公诉,在驾校巡回审理了一起《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桐柏县的首例代替他人考试犯罪的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罗某某让被告人罗某代替其参加汽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被告人罗某予以答应。同年9月28日8时许,被告人罗某使用被告人罗某某的身份证进入桐柏县某驾考服务中心考试大厅等待科目一考试,于当日10时许进入二楼微机考试中心,罗某持身份证在刷卡器前等候刷卡入场时,被现场监考考官发现身份证信息与本人信息不符,带离考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罗某某让罗某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罗某代替罗某某参加考试,其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罗某某、罗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主动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罗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缴纳罚金,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遂当场依法判决:罗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罗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此次在驾校开展的巡回审判通过现身说法的形式,给驾校的学员、教练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驾校学员们纷纷表示:“今后一定会遵纪守法,诚信考试。”

责任编辑:赵娜    

文章出处:2017年6月30日《河南法制报》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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