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法院开出首例逾期举证罚单

  发布时间:2017-07-03 15:58:12


    7月3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因当事人故意逾期举证,被法院依法采取训诫、罚款3000元的司法处罚措施,当事人当庭表示接受并缴纳了罚款,这是该院对此类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

    5月23日,社旗法院饶良法庭开庭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然法官们在开庭前已向被告姜某送达了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诉状等应诉材料,但被告姜某在开庭时拒不提交证据,并要求延期举证,考虑到姜某所述的证据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审理,法庭遂决定延期开庭审理。

    被告姜某向法庭提交证据后,法庭通知案件双方当事人于7月3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经依法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现被告姜某提供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应予采纳,但其提供证据的逾期理由不成立,故应予以训诫、罚款,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姜某予以训诫,并罚款3000元。

    该案承办法官宋兴林介绍,在审判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为达到拖延诉讼或其他目的,对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置之不理,或故意逾期举证、申请鉴定,或在庭审中搞证据突袭,既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也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通过对此案当事人逾期举证的行为作出罚款,以促使当事人、代理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时间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以达到依法保障当事人权益、防止司法资源浪费等目的。

责任编辑: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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