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规避执行“花样”多到头来,赖不掉法律制裁

《河南法制报》服刑后不履行民事赔偿

发布时间:2017-07-04 08:45:03


    李云爱、刘朝林、刘殿品、刘金丽与胡世冬、胡某荣故意伤害罪一案,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胡某荣、胡世冬共同赔偿申请人李云爱、刘殿品、刘金丽经济损失75250.15元、6095.58元、4200.75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李云爱等4人于2008年12月15日向镇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胡某荣服刑期满后,举家前往西宁,具体地址不详。2016年2月26日,镇平县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胡某荣以丈夫刘殿旗之名在某信用合作社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该账户上有存款2010.54元)。

    2017年4月24日,李云爱等人以胡某荣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向镇平县法院提起自诉。镇平县法院立案后,对胡某荣采取了逮捕措施。迫于被判刑的压力,被执行人胡某荣与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达成还款协议,包含赔偿金额及多年来的迟延履行利息总计100000元,并于2017年5月5日履行完毕,申请人李云爱等人向法院撤回自诉。2017年5月8日,镇平县法院裁定准许申请人的撤诉申请,此案圆满执行。

文章出处:7月4日《河南法制报》第03版:重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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