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顺手“牵”电车 这货栽了

发布时间:2017-07-04 08:56:43


    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周勤 王清冉)一男子路边等人时,见到被害人的电动车钥匙未拔出,顺手牵羊将电动车盗走。宛城区法院日前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李某罚金2000元。

    经宛城法院审理查明,3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宛城区某超市门口等人期间,发现旁边被害人张某停放的一辆深红色电动自行车未拔车钥匙, 趁人不备将该电动自行车盗走。经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3198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认罪,李某系初犯、偶犯,且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醉酒后惹事 法不容你

    本报讯 (记者吕文杰)6月26日,内乡县法院审结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案,李某用铁锹将他人头部打伤,被判处管制一年。

    去年7月18日,内乡县湍东镇的刘某,喝酒后跑到同村村民封某家门口谩骂。李某听到后从封家出来,一把将刘某推倒在地上。刘某非常恼火,跑回家里拿来一把刀,与其母亲一起赶到封某家理论,刘某弟弟闻讯也赶到现场。双方发生厮打,李某持铁锹将刘某的头部打伤。经鉴定,刘某的伤情属轻伤。法院认为,李某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判处管制一年,民事赔偿部分另案处理。

    为争地打架 伤人担责

    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宋豫 芦清伟)陈某和贾某为同村邻居,却因土地地界问题发生纠纷,陈某将贾某打伤。日前,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3万元。

    2015年10月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及其母亲吕某与贾某因土地地界问题发生厮打,陈某用拳头击打贾某面部数拳。经鉴定,贾某口腔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面部及颈部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今年3月24日,被告人与被害人以3万元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陈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酌情从轻考虑。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7月4日《南阳日报》第A6版:法治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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