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暑假来了安全意识莫“放假”

发布时间:2017-07-05 09:31:55


    □记者王海锋通讯员白丞博

    暑假来临,学生们可以暂时放下繁重的学习任务,稍事放松。但就在孩子们享受假期的同时,一些潜在危险也在悄悄逼近。因此,安全意识不能“放假”。那么,如何让孩子度过一个安全、快乐的暑假呢?南阳市中级法院的法官们结合近年来审理的部分案件,为大家支招。

    小孩结伴玩耍大人也要陪伴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暑假的一天,新野县的未成年人小迪与小哲等趁大人午休,结伴来到唐某的自建房建筑工地上玩耍。该房屋施工方为王某,无建筑资质。小迪对工地上吊装施工材料的吊机感到好奇,就用手转动静止的吊机皮带轮。与此同时,小哲打开了吊机电源,突然转动的吊机皮带轮将小迪的右手指绞伤。事发时,工地上无隔离防护带,也未设置警示性标志物,施工地面上无工人看护。小迪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6万元。后经鉴定,小迪右手损伤已构成七级伤残。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确认小迪的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判决小迪的监护人承担20%的责任,小哲的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建筑工地的业主唐某承担15%的责任,施工方王某承担35%的责任。

    法官提醒

    南阳市中级法院民二庭庭长李新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条文提醒我们,小孩儿结伴玩耍导致的事故,家长也可能要承担责任。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家长切不可因为孩子们放假结伴玩耍就放松警惕,结伴玩耍的孩子可能因为人多而更容易制造意外事故。近年来,因孩子结伴游玩导致的高坠摔伤,户外玩火引发火灾、触电等意外事故时有发生,家长应提高警惕,在孩子出门时至少要有一名成年人在场陪伴。

    水火无情切勿单独游泳

    基本案情

    某县烟草公司为鼓励烟农种烟的积极性,为某村补贴建设了一处基础设施蓄水塘坝,建成后移交该村管理。2012年8月5日下午,7岁的小靳单独来到该塘坝游泳时,不慎溺水死亡。小靳的父母起诉烟草公司及某村村委会要求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烟草公司在行使塘坝设计、施工、验收工作中,未尽到责任,没有按设计要求设立警示语,对某村村委会的管护工作未尽到监督义务。某村村委会在接收塘坝产权及管护移交后,未尽到管护责任,二者的共同过错造成小靳在塘坝溺水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明知附近有塘坝却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小靳溺水死亡,应减轻烟草公司、某村村委会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小靳的父母、某烟草公司、某村村委会三方分别承担60%、20%、20%的责任。

    法官提醒

    南阳市中级法院民三庭法官王彬:暑假期间天气炎热,孩子们喜欢游泳、戏水,此时正是溺水事故高发期,水库、水塘、游泳池等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应提高警惕,加强值班巡逻,避免事故发生。家长们应当履行好监护职责,教育孩子在未佩戴救生设备、无成人陪同的情况下,决不可私自去游泳。

    儿童乘车家长要多留心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16日17时许,唐河县的吴某驾驶轿车送侄女小婷等人回家。途中,5岁的小婷几次说要上厕所,吴某均未停车。约20分钟后,小婷又说要上厕所,吴某即开启右转向灯靠路边停车。车刚停稳,小婷却打开左侧车门跑向公路对面,吴某见状急忙喊小婷让其站住,但为时已晚,小婷瞬间被相对方向行驶的由柴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撞倒,并被卷入货车右侧轮下拖行几十米。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某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小婷损失共计54万元;半挂车车主李某雇用的司机柴某驾车时,对道路动态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赔偿小婷损失9万余元;吴某在途中靠路边临时停车上下未成年人时,未能提醒或协助小婷安全下车,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赔偿小婷损失5万余元。

    法官提醒

    南阳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赵清军:交通安全是永恒的话题,尤其是近年来机动车数量日益增多,交通安全问题更值得家长关注。就该案而言,5岁的小婷因为一场交通事故就要承担病痛的折磨,其痛苦可想而知。家长要利用暑假加强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并做到身体力行,让孩子从小养成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的好习惯。

文章出处:7月5日《河南法制报》第11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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