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将申请人被扣押的一辆宝马740轿车交给了申请人。
申请人刘某2013年向田某借款70万元,该借款中李某借出50万元。2016年7月份,田某以刘某未按时还款为由,将刘某所有的一辆宝马轿车扣押并停放在自己居住的家属院。后经双方协商,刘某先偿还20万元,其余借款双方达成还款计划,2016年10月份,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该协议第5条约定“本协议签订后,严禁出借人在强行扣押刘某任何财物……”。该协议签订后,刘某所有的宝马轿车依然在田某处扣押。
刘某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田某返还被扣车辆,田某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被驳回。刘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田某以刘某未偿还借款为由拒不履行。
6月30日,宛城法院“夏季雷霆”集中执行行动中,执行干警接到刘某车辆停放线索后,驱车直奔田某所住的家属院,找到田某存放车辆的车库后,执行干警联系到了田某,要求田某配合执行。田某的代理人在查看过执行干警的证件后,同意执行干警把车开走,但要求拍照存证。因该车停放时间过长,执行干警把车辆开到修车店整修后开回法院,并及时通知了车主。7月3日,申请人刘某从执行干警手中接过了车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