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琐事对公公不满,而非法将寇某堆放在他人房子边的柴垛点燃,危及邻居安全的被告人惠玉珍,犯放火罪,12月25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惠玉珍,住新野县城关镇大桥路。2008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因家住琐事对其公公不满,遂到新野县五星镇任集村其公公寇某家,放火将寇某院墙西边紧挨邻居张某房子边堆放的柴垛点着,后被群众发现扑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被告人惠玉珍,因对公公不满,故意放火焚烧财物,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