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盗窃耕牛近八十头 犯罪团伙落网受审

  发布时间:2009-10-30 08:33:58



一个由邓州、淅川、内乡组成的盗销耕牛一条龙的犯罪团伙,在一年的时间内竟然连续盗窃作案48起,盗窃耕牛79头,涉案价值高达291670元,可谓疯狂到了极点。1028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生武、王新伟、龚志良、陶泽敏、张守来、侯新朝、孙培国、等七人,在200710月底至200812月初,采用多种手段,于夜晚或凌晨分别窜至邓州、内乡附近各乡镇农户家盗窃耕牛。在一年时间里共计作案48起,盗窃耕牛79头,涉案金额高达291670元。所盗耕牛分别由海金秋、王木、陈红英、丁彦峰(另案处理)收购。

以上被告人王生武参与作案33起,涉案价值291670元;被告人王新伟参与作案29起,涉案价值251 770元;被告人龚志良参与作案21起,涉案价值2071 5 O元;被告人陶泽民参与作案22起,涉案价值192570元;被告人张守来参与作案13起,涉案价值l23800元;被告人侯新朝参与作案3起,涉案价值3l600元:陂告人孙培国参与作案2起,涉案价值14200元;被告人海金秋收购赃物27起,涉案价值2l5870元;被告人王木、陈红英收购赃物13起,涉案价值136000元。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生武、王新伟、龚志良、陶泽敏、张守来、侯新朝、孙培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伙同他人窃取公民合法财产,其中被告人王生武、王新伟、龚志良、陶泽民、张守来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侯新朝、孙培国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海金秋、王木、陈红英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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