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害人不浅,然而还有人甘愿为之“赴汤蹈火”。近日,邓州法院审结一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数量不等的罚金。
2008年8月至2009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等7人组织50多人在邓州市城区以天津某生物公司名义推销商品,以缴纳2800元费用获得加入该公司资格,按照发展下线人员数量组成“业务员、业务代表、主任、经理、总管”5个层次,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人员参加,骗取财物。至案发时,7位被告人均已达到“主任”级别。2008年年底至2009年8月8日,被告人李某等4人组织多人,打着同一公司的旗号,和黄某的作案手法如出一辙,在邓州市城区进行传销活动。
2008年至2009年8月,被告人赵某等4人作为c级传销人员,在邓州城区租住房屋,打着武汉市某公司推销化妆品的幌子,骗人缴纳2900元或者3200元即获加入该公司的资格,从事传销活动,骗取财物.至案发时,已有40余人常住邓州专门从事该项传销活动。2009年元月至8月,被告人郭某等5人作为c级“培训员”先后到邓州,以同一公司为幌子,将人员分为代理商a级、代理员b级、培训员c级、推广员d级、会员e级等5个等级,根据上线安排,并利用“五级三防制”等制度,对该传销组织在邓州的活动进行管理,在邓州市区租房组织40余人进行讲课洗脑,以新成员缴纳2900元作为加入该组织的资格,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用高收入高回报等好处诱骗他人加入该组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等20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做出上述判决。
编后:这几起案件是该市专项打击传销活动首次审结宣判的案件,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相信随着打击活动的进一步开展,必将有更多的传销组织被摧毁,更多的犯罪分子会受到应有的惩罚。纵观这几起传销活动犯罪,与其他传销活动相比,作案手法并无特别之处,但却吸纳几十人从事该活动。这些涉案的20名组织者,年龄最小的19岁,最大的44岁,无非是抓住了一部分人快速致富的心理。犯罪分子无不灌输一种思想:来吧,来了能够快速致富,甚至暴富。再看受害人,都是外地人,分别来自广东、四川、甘肃、内蒙古等10个省的20个县市。组织者就是专门骗受害人到外地,由于人生地疏,便于控制受害人。记住这些耳熟能详的话: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多一份理智,传销就不会有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