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人贪昧订婚礼金,法官慧眼识真相,依法判决返还。7月10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订婚礼金所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订婚礼金10001元。
原告白某,被告孙某均系新野县人。2014年3月,原告和新野县女孩张某经被告孙某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又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当日,由孙某在场,原告给张某订婚礼钱10001元。后原告与张某交往期间发生矛盾,两人不再交往,原告要求张某返还订婚礼钱10001元,张某及家人将订婚礼钱10001元转交给被告孙某,让被告孙某退还给原告。现原告以未收到订婚钱10001元为由,向该院提起诉讼。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与张某之间为缔结婚姻关系而付给张某的订婚礼钱,在双方取消婚约后,张某将礼金10001元转交给媒人孙某,应由被告孙某将礼金退还给原告,但被告孙某将10001元礼金据为己有,且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故被告取得该笔款项属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