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看案例,提高警惕,防范暑假学生安全问题

《南都晨报》意外 总是因为太大意

发布时间:2017-07-13 09:21:47


    □本报记者 李思阳 特约记者 白丞博

    统计数据显示,意外伤害已成为0至14岁儿童的第一“杀手”。暑假来临,正是学生发生意外的高发期,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尤为重要。本报结合近年来我市法院审理的部分案件,分析意外发生成因,为家长支招破解暑期安全问题。

    ■摔碎瓷砖,击伤小伙伴眼睛

    2015年8月的一天傍晚, 4个孩子在卧龙区某广场一起玩耍,9岁的王某捡起一块松动的瓷砖用力摔在地上,溅起的瓷砖碎片正好击中小伙伴儿张某的右眼。后经司法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张某的家长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全部费用共计14万余元。由于张某家人自愿承担20%的责任,法院予以准许。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的法定代理人承担80%的责任,并赔偿张某精神抚慰金2万元。

    卧龙区人民法院法官梁红提醒说,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尚不健全,对所玩的玩具、所做的事情、所处环境可能存在的风险估计不足。因此,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就要尽到监护义务,多提醒孩子远离危险玩具,避免误伤自己或他人。

    ■开门下车,被对向车辆撞倒

    2013年8月16日17时许,唐河县的吴某驾车送侄女小婷等人回家。行车途中,小婷要上厕所,吴某即靠右在路边停车。车刚停稳,小婷却打开左边车门跑向公路对面。吴某急喊“站住、别动”,但为时已晚,小婷瞬间被对向柴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撞倒并卷入货车右侧轮下拖行几十米。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承保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小婷共计54万元;半挂车车主李某雇佣的司机柴某驾车时对道路动态观察不周,负事故主要责任,应赔偿小婷9万余元;吴某途中靠路边临时停车上下未成年人员时,未能进行提醒或协助其安全下车,未能确保乘员安全,是造成本案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赔偿小婷5万余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王勇提醒说,家长与孩子一起出行,要在上下车、车辆转弯、会车、超车、刹车时提高警惕,避免意外伤害。暑假期间,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并做到身体力行,让孩子从小养成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的好习惯。

文章出处:7月13日《南都晨报》第C6版: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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