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周勤王清冉)一男子路边等人时,见到一辆电动自行车钥匙未拔出,便顺手将车盗走。7月10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李某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3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宛城区某超市门口等人时,发现旁边被害人张某停放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未拔车钥匙,便趁人不备将该车盗走。经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3198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认罪,李某系初犯、偶犯,且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